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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亨”商标标识著作权人中山再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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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记者 王燕子) 继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王裕同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刘国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行政裁定,最终裁定王裕同关于涉案标识并非刘国铨设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王裕同的再审请求后,东莞市东城港亨食品商行(以下简称为“港亨商行”)董事长刘国铨于近日表示将继续起诉侵权并已申请赔偿。

  据悉,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久,2015年8月,刘国铨再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王元卓(东莞市石龙泽亨饮料食品商行经营者)以及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泽亨粟香”八宝粥和“港亨粟香”八宝粥上使用“玉米图”和“港亨GANGHENG及图”二幅作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015年8月25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泽亨商行和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两被告随即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泽亨商行注册地在东莞市,请求将该案移送东莞市相关法院审理。2015年9月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据了解,刘国铨在1975年便开始从事美术设计相关工作,目前其相关设计作品过万件,服务客户超过3000家,遍及全国各地及港澳台地区。知名作品包括了 “七宝一丁”、“思朗”、“仙津”、“明华”“奇美鸟”等众多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及包装装潢设计。

  案件回放:

  据此前媒体报道,2007年,刘国铨发现住所同为东莞市的王裕同先后在第29类等类别注册自己设计的“港亨GANGHENG及图”商标,于是请求商评委撤销第29类涉案商标的注册。2013年,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书,认为刘国铨对“港亨GANGHENG及图”标识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对异议商标予以撤销。之后,王裕同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王裕同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被异议商标不得核准注册。今年2月,王裕同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评委和北京一、二审法院认定正确,最终作出驳回王裕同再审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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